1.1 任務來源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支撐國家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行為,對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生態環境部通過國家環境標準“綠色通道”,立項《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金屬鑄造工業》。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鑄造協會、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成立標準編制組,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定有關要求,起草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金屬鑄造工業(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
1.2 工作過程
2019 年 6 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鑄造協會、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成立《指南》編制組,明確了編制組單位的分工及主要職責,開展了資料收集、查閱工作。
2019 年 10 月~2020 年 8 月,編制組赴山東、山西、河北、河南、安徽、江蘇等地對多家金屬鑄造企業開展調研,了解目前金屬鑄造工業生產工藝、污染物治理及排放、企業自行監測現狀等。
2020 年 9 月~2021 年 3 月,在前期資料收集、現場調研的基礎上,編制組對企業工藝特征、污染排放環節、企業自行監測現狀進行分析評估,編制完成《指南》(初稿)及編制說明。
2021 年 3 月 16 日,編制組組織召開了《指南》(初稿)研討會。在充分聽取了各方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組對《指南》(初稿)及編制說明進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2021 年 3 月 30 日,《指南》(征求意見稿)通過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召開的技術審查會。
2.1 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應盡的責任
排污單位有效地開展自行監測,及時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是其應盡的社會義務和法律責任。我國多項法律法規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五十五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span>
2.2 自行監測是金屬鑄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的重要組成部分
鑄造是金屬材料成型的基礎工藝之一,是機械工業及高端裝備制造業的首道工序,我國鑄造工業正處于由大到強的轉變時期,行業已經具備相當大的規模和基礎,形成了鑄造工藝完備、產業鏈成熟、產品種類多樣化的工業體系。金屬鑄造工業目前還沒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對于數量多、工藝多種多樣的鑄造企業來說,需要制定金屬鑄造工業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指導企業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規范金屬鑄造工業企業的自行監測。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稐l例》將自行監測方案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并作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排污許可證中要載明對企業自行監測的具體要求,包括手工監測的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監測方法,以及信息記錄與公開等方面的要求。
2.3 相關標準規范對監測方案編制技術規定不夠全面
我國涉及金屬鑄造工業監測要求的標準規范,包括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導則、污染防治技術指南等。相關標準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監測指標和監測技術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蓋不夠全面的問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 2.1—2016)僅規定要對建設項目提出監測計劃要求,缺少具體內容。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 號)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測頻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為規范性管理文件,規定相對籠統,不足以作為金屬鑄造工業自行監測方案的編制依據。
2020 年 12 月 8 日,《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6—2020)發布。該標準的發布使金屬鑄造工業有了行業標準可參考,極大地推動了鑄造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的規范化,但對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等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僅要求按國家有關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金屬鑄造工業》(HJ 1115—2020)于 2020 年 3 月4 日起實施。該規范雖然包含了自行監測管理要求,但也明確指出:“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實施后,從其規定?!?/span>
2.4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規范和指導企業自行監測行為的需要
自行監測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任務,其順利實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確,更需要有配套的技術文件作為支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作為基礎而重要的技術指導性文件,既是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需要,也是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工作的重要依據。但是排污單位在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仍面臨著諸多疑問,包括如何結合企業自身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監測點位、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等。
編制組通過現場調研、查看排污許可證副本等方式,對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現狀進行調研,調研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現狀、工藝特征、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監測手段、信息公開等。結果顯示,已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均制定了自行監測方案,但監測方案的規范性還有待提高。
因此,為解決企業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政策和技術引導,規范和指導企業的自行監測行為,有必要制定《指南》,將金屬鑄造工業自行監測要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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